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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南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5 债券代码:112179 债券简称:13南洋债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4-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5月30日支付2013 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29日期间的利息6.00 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券登记日为2014年5月29日,凡在 2014年5月2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债券代码:112179 债券简称:13南洋债 3、债券发行价格:100元/张 债券发行数量:6,500,000张 4、债券利率、期限及规模: 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6.0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人民币6.5亿元。 5、每张派息额:6.00元(含税)/张 6、债券起息日、付息日、付息方式: (1)年付息次数:1次/年 (2)起息日:2013年5月30日 (3)付息日: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5月3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的5月3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为2020年5月30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5月30日。 (4)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公司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7、下一付息期情况: (1)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00% (2)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4年5月30日 8、信用级别:2013年2月17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9、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7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期限为7年的"13南洋债"票面利率为 6.00%,本次付息每10张"13南洋债"派发利息人民币 6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8.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 张派发利息为 54.00 元。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如下: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权益登记日:2014年5月29日 2、除息日:2014年5月30日 3、付息日:2014年5月30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4年5月29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 2014年5月29日(含)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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