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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热电 公告编号:2014-030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补充披露的公告 2014-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热电)已于2014年3月20日披露了《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信息网)。公司年报披露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对我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查中关注到公司2013年度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确认问题,要求公司结合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说明公司在报告期内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合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明确支付对价的计量是否准确、合理。 现补充披露如下: 由于债务负担沉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公司于2013年通过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集团")、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与公司债权银行进行了债务重组。中电投集团及河北公司以68,136.52万元的成本取得了公司本息合计12.48亿元的债权,债务重组完成后,东方热电应偿还中电投集团及河北公司合计65241.49万元(不计息),控股子公司经开热电应偿还河北公司2895.03万元(不计息)。本次债务重组中公司与中电投集团及河北公司的交易本质上是公司与各银行间的债务重组,最终形成公司与中电投集团及河北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减轻了公司的债务负担。通过上述债务重组,公司获得债务重组收益56,670.55万元, 2013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增发的募集资金78197.59万元,因本次债务重组形成的应付中电投集团14014.43万元及河北公司51227.06万元的欠款已经在2014年1月10日全部偿还完毕。 本次债务重组中,中电投集团及河北公司以低于债务本息金额的对价从各债权人银行取得对东方热电的债权,东方热电再以相同金额购回债权(等同于中电投集团及河北公司取得相应债权支付的对价),中电投集团及河北公司参与交易并无商业实质,在交易中除为取得相应债权支付的对价外,并未因折价取得债权而支付其他利益。上述交易实质是东方热电以低于债务本息的金额回购债权,属于东方热电与各银行进行的具有商业实质的债务重组交易,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将一揽子交易形成的债务折让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公司在2013年12月27日获得增发资金78197.59万元时,已经有能力向中电投支付全部债权回购价款65241.49万元,在2013年度确认相应的债务重组收益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公司向中电投支付的对价为中电投集团及河北公司取得相应债权支付的对价,未产生任何折价和溢价,所以计量是准确合理的。 公司年审会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前述债务重组收益确认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发表了专项意见,认为公司债务重组收益确认、计量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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