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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5 股票简称:东诚生化 公告编号:2014-029TitlePh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4-06-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生化”或“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的数量为4,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的数量为34,45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6月11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55号”文批准,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810万股,网上发行1,890万股,发行价格为26.00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2]133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8,100万股,目前公司总股本为17,280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9,261万股。

2013年5月16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同意公司以2012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0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共分配股利2700万元(含税),送红股1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送转后公司总股本变为17280万股。2013年7月1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烟台华益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股东烟台金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齐东绮、石涛、吕春祥、徐传良、易琼、朱春萍、宋天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华益投资的股权;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其持有华益投资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该公司股权的25%,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华益投资的股权及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石涛女士已于2012年6月8日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已完全遵守并履行完毕上述承诺;宋天峰女士已于2012年8月3日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已完全遵守并履行完毕上述承诺。

(2)股东后续追加锁定的承诺:

1)2013年5月20日公司接到公司股东烟台金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投资)的承诺函,承诺对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解禁后,自愿追加限售期半年,即金业投资持有的21,532,500股限售股于2013年5月27日解禁变为无限售流通股后,自愿继续锁定半年(即自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11月26日)。

2)2013年11月16日公司接到公司股东金业投资的承诺函,承诺对其所持公司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自限售到期日即2013年11月26日起,自愿追加限售期半年,金业投资持有的3,445.2万股限售股于限售期截止日即2013年11月26日后,自愿继续锁定半年(即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5月26日)。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其中股东烟台华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投资”)上市前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符合其出具的承诺。截止到本公告时,华益投资持有公司限售股份为12,150,000股。公司可以按每年不超过该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比例,分4年为其申请办理全部解除限售的手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除限售的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根据该股东所做之承诺,其持有公司股份在解禁后的变动,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自行监督并参照其上市时所做承诺的要求执行。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4.除上述承诺外,上述股东未做出其他承诺。

5.上述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8,50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位,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备注
烟台金业投资有限公司34,452,00034,452,000 
烟台华益投资有限公司12,150,0004,050,000注1
合 计46,602,00038,502,000 

注1: 齐东绮、吕春祥、徐传良、易琼、朱春萍对其通过烟台华益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了限售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诚生化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东股份锁定承诺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自华益投资承诺的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可以按每年不超过公司发行上市时华益投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25%的比例,分4年为华益投资申请办理全部解除限售的手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华益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除限售的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华益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在解除限售后的变动,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为烟台华益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咨询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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