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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6-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1)保证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识别、内控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督控制组成。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主管、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合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合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体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信息披露规则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设立独立的内部稽核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确保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设立专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ⅱ)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等。

  9、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联系人:杨扬

  联系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679777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5年4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兴业银行获得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3只,净值规模449.0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宋亚平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铁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021)52342668

  传真:(021)62676960

  经办律师:宣伟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陈露、汤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11日证监许可[2014]583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0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3、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后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结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份额的分类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7日内(包括该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50,000.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20=10,001.2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9、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本基金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8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的上市交易、转让或质押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保持投资组合较低风险和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

  3、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比例。

  4、短期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采用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已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当回购利率高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7)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1)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则按赎回份额占持有份额的比例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成功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下转B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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