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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新中基 公告编号:2014-026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4-06-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下达的(2013)二中执字第0459-1号执行裁定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法院执行裁定的原由 申请执行人康家食品(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家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辰外国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天津二中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二中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仲裁情况请详见公司2013年8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13-045号公告内容。 二、法院执行裁定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康家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出申请执行,天津二中院于2013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天津二中院在执行中,委托天津同章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同章评估公司")对天津中辰涉诉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等予以评估,因评估报告送到双方当事人后,均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2014年4月23日,天津同章评估公司对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维持了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天津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中辰银行存款人民币22,730,000.00元等; 2、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中辰案件评估费40,790.00元等; 3、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中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天津二中院已对天津中辰银行存款以及涉案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天津二中院(2013)二中执字第0459-1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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