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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身说法 刑事案件之审查起诉 2014-06-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飒
王某是香港某上市公司董事长。2010年3月,王某到山东省某市收购当地一家药厂,经人介绍,认识了主管医药口的领导张某。2010年5月,正值收购谈判进入白热化阶段,王某送给对方人民币300万整。2012年1月,张某以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12年。王某因为行贿被张某检举揭发,现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王某家人来到检察院询问,审查起诉的期限、时间和权利。
本案涉及审查起诉的内容、期限、程序等问题。首先,审查起诉内涵和外延。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其次,审查起诉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已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算审查起诉期限。 再次,审查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在侦查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资料。 最后,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委托执业律师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参与案件,主要包括阅卷、会见、提出不予起诉的理由等。一般来说,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嫌疑人罪名的确立;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的审查;嫌疑人所判刑期的长短等都有重要意义。(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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