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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10 股票简称:深华新 公告编号:2014-038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2014-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青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草地")近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75号,(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75-2号,(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200号,(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76号,(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76-2号,(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77号】,由李舒亚、宁波豪煌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豪煌装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弘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下称"弘一广告")及叶朝荣诉青草地的诉讼案件均已撤销,同时对青草地账户的冻结全部解除。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青草地于2014年5月28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75、176、177、200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李舒亚、弘一广告、豪煌装饰和叶朝荣诉青草地借贷及合同纠纷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5月26日正式受理。详见2014年5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案件的撤诉及审理裁决情况 (一)李舒亚诉青草地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舒亚于2014年6月17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李舒亚撤回起诉; 2、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72元,减半收取32,8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836元由原告李舒亚负担。 (二)宁波豪煌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青草地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豪煌装饰于2014年6月17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豪煌装饰撤回起诉; 2、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52元,减半收取26,676元,由原告豪煌装饰负担。 (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弘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青草地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弘一广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弘一广告撤回起诉; 2、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59元,减半收取18,52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29.50元由原告弘一广告负担。 (四)叶朝荣诉青草地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朝荣于2014年6月20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叶朝荣撤回起诉; 2、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626元,减半收取55,8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813元由原告叶朝荣负担。 三、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公司和青草地与上述案件的原告未签署任何相关和解协议。因本案已由原告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并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75号】; 2、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75-2号】; 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200号】; 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76号】 5、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76-2号】 6、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77号】 特此公告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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