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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26 证券简称:山东威达 公告编号:2014-039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86文批准,向7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984,251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6.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3.85元,扣除本次发行承销保荐费22,999,999.85元、其余发行费用650,000.00元,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6,349,994.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西安分所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3XAA404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以下均简称"相关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号为7373210182600051917,截至2014年6月13日,专户余额为20,699.997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中高档数控机床创新能力及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大功率直流调速系列电动工具开关技改及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公司或公司所属项目承担公司开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01006009018010158177,截至2014年6月13日,专户余额为37,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中高档数控机床创新能力及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大功率直流调速系列电动工具开关技改及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公司或公司所属项目承担公司开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8900201090000000331,截至2014年6月13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中高档数控机床创新能力及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大功率直流调速系列电动工具开关技改及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公司或公司所属项目承担公司开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相关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利国、杨路可以随时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相关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金证券。相关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相关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相关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相关银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0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和下属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国际")拟以自有资金分别出资3,400万元人民币和13,600万元人民币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设立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根据本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由董事长批准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355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股权结构:力帆股份认缴出资人民币3,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力帆国际认缴出资人民币13,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三、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一方面充分利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中国首个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的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另一方面也是公司多元化业务发展中金融服务领域的又一次战略扩展和延伸,将有效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本公司的健康发展。

  四、目前进展情况

  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6月16日取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6月16日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复》(中(沪)自贸管经项章[2014]66号),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贸中(沪)自贸合资字[2014]0137号)。

  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6月23日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号:310000400739552),目前正在筹建过程中。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14-20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2014-02号《关于公司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主体承诺履行进展情况再次进行检查,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承诺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承诺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国光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周海昌先生于公司上市前签署《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作出避免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

  3.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4.履行情况:严格履行中。

  二.分红承诺

  1.承诺主体:公司

  2.承诺事项: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①公司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②在满足《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可分配利润的10%。

  ③公司在当年未能实现盈利但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分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累计未分配利润的5%。

  ④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3.履行期限:2012-2014年

  4.履行情况:2012年度现金分红于2013年5月23日实施完成,2013年度现金分红于2014年4月30日实施完成,2014年度将严格履行有关承诺。

  截至公告日,除上述严格履行的承诺外,公司及相关主体无其他承诺及未完成承诺。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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