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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公告编号:2014-33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的公告 2014-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厦门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规定,承诺相关方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港务")曾在本公司2004年实施重大资产置换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部分内容未明确履约时限,需要进行规范。 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控股集团")分别出具的《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对承诺事项进行了完善,现公告如下: 一、国际港务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 因本公司于2004年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国际港务(原名"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04年6月6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其中:"对于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经营散杂货装卸业务的问题,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将通过海沧港务有限公司对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董事会施加影响,促使其逐年减少散杂货装卸业务,直至完全停止该项业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国际港务对原承诺内容明确了履约时限,规范为:"对于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经营散杂货装卸业务的问题,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将对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董事会施加影响,促使其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全停止该项业务。" 二、港务控股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 因本公司于2004年度实施了重大资产置换,港务控股集团之控股子公司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4年6月6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中:"为彻底避免同业竞争,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只要股份公司提出要求,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将以公允价格向股份公司转让高崎港区、刘五店港区和石湖山港区的经营性资产。" 鉴于: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承诺方作出的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2、因国际港务改制上市,2004年9月,上述承诺涉及的资产已转由港务控股集团所拥有,港务控股集团为上述承诺的履约主体。 因此,港务控股集团现对上述涉及同业竞争资产转让事项进行补充承诺,规范为:"为彻底避免同业竞争,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前,以公允价格向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厦门高崎港务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经营的东渡港区19#泊位资产",其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如下: 1、拟转让资产范围: 根据本公司于2004年6月25日披露的《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涉及的高崎港区、刘五店港区和石湖山港区所对应的经营性资产如下: (1)厦门高崎港务公司的经营性资产; (2)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的经营性资产; (3)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经营的东渡港区19#泊位资产。 2、拟转让资产方式 上述资产的转让方式按照我国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采用现金、股份等支付方式。 3、拟转让资产的期限 港务控股集团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以公允价格向本公司转让上述资产。目前影响资产转让的主要因素为:上述资产部分生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4、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1)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挂牌手续;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拟出售的资产因未取得上述任一批准导致无法转让给本公司,港务控股集团将在未获审批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未获审批之资产托管给本公司。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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