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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与叶公好龙

2014-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孙勇

  【口舌之勇】“‘今日头条’涉嫌侵权事件”就像一面镜子,照出口头上热爱知识产权的很多“叶公”来。

  

  在中国文化圈,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就我个人的经验看,每当圈内人谈到它,痛心疾首者有之,慷慨激昂者有之,高屋建瓴者有之,凡是在报刊上发表过文章的,大多有过被侵权的“伤痛史”。不过,你若要问有谁因自己的文章被无偿使用而主动去维权,就没人吭声了。由此看来,在保护知识产权这个问题上,大家都是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

  我这么说并非贬损他人,因为我本人也强不到哪里去。记得有一次,我在《证券时报》上发表了一篇评论股市的文章,几天后,该文被深圳一家财经报纸转载,我得知后,就打电话去问转载方是否给我支付稿酬。接电话的一位女士回答:本报转载其他媒体的文章已多年,从未向作者支付转载稿酬,你是第一个向本报打电话要稿费的!似乎道理在她而不在我。经过一番口舌,那位女士总算说了几句中听的话向我表示歉意,事情就这样搪塞过去了。现在回想起来,备感惭愧。

  当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敢于行动的文化人也是有的。比如2004年,独立撰稿人陈大超就作为原告起诉新浪网,称自己有43篇文章被新浪网无偿转载,要求被告新浪网支付作品使用费,并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支付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经过3个多月的诉讼拉锯战后,陈大超与新浪网达成和解,新浪网停止使用原告陈大超的43篇涉案作品,向陈大超赔偿经济损失2679元,并公开向陈大超致歉。对于原告陈大超而言,这是一个所得远远小于付出的惨淡的胜利;对于被告新浪网而言,此案的损失也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在知识产权大面积沦陷、法不责众的大环境中,陈大超就像与风车作战的孤独的唐·吉诃德。陈大超诉新浪网案终结至今已有10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况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

  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今日头条’涉嫌侵权事件”,正是在知识产权长期卧病在床的环境中诞生。只不过,这一次侵权事件打出了“新媒体”、“大数据”、“互联网思维”等时尚而漂亮的新旗号。

  乌龟换个马甲,还是乌龟;侵犯知识产权哪怕换了个幌子,也终究是侵权。号称“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的“今日头条”网,不花费一分钱且未事先征求同意的情况下,就“霸占”了众多新闻媒体的优秀新闻作品,其侵权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你见过哪个搬运工,能肆无忌惮地进入别人的房间,不花钱,不商量,就随心所欲地搬走自己看中的物件?即便拿网络的“避风港原则”来说事,也不能洗脱“今日头条”侵权的嫌疑。

  “今日头条”内容侵权已有多时,但它因此被批评,却是最近一个月的事情。应该承认,“今日头条”从创投机构融资1亿美元的新闻,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刺激效应,导致被侵权的媒体趁机向“今日头条”叫板。即便如此,“今日头条”的辩护方以“遭嫉妒”为由嘲讽叫板方,也是站不住脚的。倒是叫板方应该多反省自己为何不尽早展开维权行动,以至于让潜在竞争对手以违法的低成本方式做大。“今日头条”的辩护方还说,若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对“今日头条”进行严打,将压制传媒业的创新,持这种观点的甚至包括一些著名学者。我想,这些著名学者如果不是拿了红包,就是忘了一个基本常识:在现代社会,任何创新都必须遵循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的底线,就是法律。如果创新变成“尚方宝剑”横行无忌,最终受害的不仅是创新者的革命对象,也包括创新者本人——这样的历史教训多得是。

  小时候,读“叶公好龙”的故事,虽领会不深,但对于叶公的形象还是挺瞧不起;成人后,才发现身边“好龙”的“叶公”比比皆是,包括我自己。“‘今日头条’涉嫌侵权事件”就像一面镜子,照出口头上热爱知识产权的很多“叶公”来。面对镜子,我们能在红脸的同时,对自己喊一声“向陈大超学习”并付诸行动吗?

  (作者系证券时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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