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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8 证券简称:宝利来 公告编号:2014026 广东宝利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增加议案情形,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26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285号锦兴小区管理楼二楼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周瑞堂董事长。 6、广东宝利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2014年6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有3人,代表股份数量199,140,89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5.59%,其中已流通股份42,845,49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4.11%),有限售条件股份156,295,40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48%); 2、公司六名董事、两名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两名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二)大会对各事项逐一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9,14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393,186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47,70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9,14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393,186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47,70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3、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9,14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393,186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47,70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4、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14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393,186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47,70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5、审议通过《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9,14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393,186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47,70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6、审议通过《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99,14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393,186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47,70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7、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请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199,14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393,186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47,70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8、审议通过《关于重组补偿承诺履行情况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199,14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393,186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47,70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上述会议议案相关资料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及2014年6月5日在巨潮咨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唐都远、郭雪青 3、法律意见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请见巨潮咨讯网www.cninfo.com.cn,法律意见书中表述议案表决结果与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一致。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东宝利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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