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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471 股票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4-078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6月11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6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披露。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4 年6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飞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3,028,6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72%。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13,028,622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科耐特电缆附件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

  同意:313,028,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科耐特电缆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损害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的议案》

  同意:313,028,62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备查文件:

  1、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4-026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是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是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26日上午9:30,会期半天。

  2、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5,040,50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2,044万股的34.50%。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45,040,50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45,040,50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45,040,50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45,040,50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45,040,50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45,040,50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审议《关于向淄博朱台润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45,040,50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45,040,50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刘永冈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7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在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开通东方红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定投业务的

  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协商一致,自2014年7月1日起,开通本公司旗下东方红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交通银行定投起点金额为100元,浦发银行定投起点金额为300元。

  且自2014年7月1日起,东方红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的定投优惠活动。活动具体为:基金定投申购费率最低8折优惠,但优惠折扣后的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将不再有折扣优惠,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具体业务规则可查阅本公司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浦发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2.交通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3.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95503

  公司网站: www.dfham.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540 股票简称:新赛股份 编号:2014-027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

  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4号》")及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新证监局【2014】8号)的要求,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现将截止本公告日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艾比湖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在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做出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新赛股份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新赛股份股份数量,每达到新赛股份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艾比湖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签订了《艾比湖总公司关于放弃与新赛股份同业竞争及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具体承诺事项为:"…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的特殊利益,损害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与股份公司不发生同业竞争,不与股份公司产生利益冲突;艾比湖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方直接、间接或帮助其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对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形成竞争或者能形成竞争的业务和活动。"

  在公司再融资配股时控股股东新疆艾比湖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承诺:"在作为新赛股份股东期间不进行、不增加与新赛股份及其控股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投入;本公司控股企业不进行、不增加与新赛股份及其控股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投入;不与新赛股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若存在与新赛股份构成同业竞争情形,可采取新赛股份确定的有效方式消除同业竞争,并由本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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