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方大化工 公告编号:2014-042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26日15:00 至2014年6月27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A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闫奎兴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79,831,55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1.1517%。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66,405,38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9.177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3,426,16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9744%。 三、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第一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数均已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通过。 2、第二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同意股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该议案获得通过。 3、第三项议案经与会非关联方股东表决,同意股数超过了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279,465,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8693%;反对363,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1300%;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7%。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79,419,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8529%;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187%;弃权359,3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1284%。 (三)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议案》 同意13,160,10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96.3842%;反对138,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1.0129%;弃权355,38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2.6029%。 上述三项议案详细内容已刊登在2014年6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为2014-032、2014-036、2014-039。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叶菲、韩洋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