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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晨鸣纸业 晨鸣B 股票代码:000488 200488 公告编号:2014-032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A股、B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2014年5月9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的总股本1,936,405,467股为基数(其中A股、B股总股本1,584,201,967股,H股总股本352,203,5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85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2.700000 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85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5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B股股东现金红利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决议后第一个工作日(2014年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1:0.7950换算为港币支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汇率折算。

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7月4日。

2、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7月3日,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7月4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1、截止2014年7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2、截止2014年7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7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4年7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在2014年7月8日办理了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299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
200*****149陈洪国
300*****375尹同远
400*****587李峰
500*****960侯焕才
601*****599耿光林
701*****597周少华
800*****552李雪芹
900*****962胡长青
1000*****154高俊杰

3、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五、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4年8月31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可协助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公司资本运营部

咨询联系人:肖鹏 袁西坤

咨询电话:0536-2158008

咨询传真:0536-2158977

咨询地址: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股票简称:晨鸣纸业 晨鸣B 股票代码:000488 200488 公告编号:2014-033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晨鸣债”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4日,凡在2014年7月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4年7月4日卖出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7月6日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将于2014年7月7日(本次付息日原定为2014年7月6日,因7月6日为法定节假日,故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1个交易日7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7月6日(起息日)至2014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晨鸣债。

3、债券代码:112031。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95%。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1年7月6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7月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信用评级情况:经中诚信评估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95%。每手面值1,000元的“11晨鸣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55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7月4日

2、除息日:2014年7月7日

3、付息日:2014年7月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7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晨鸣债”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本次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国

地址: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

联系人:袁西坤

电话:0536-215 8008

传真:0536-215 8977

邮政编码:262705

2、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任佳、文哲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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