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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27日14:00在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4,638,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056%。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自然人袁友伦、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94,638,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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