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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4-30TitlePh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披露了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2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1、实际控制人林金锡、林金汉、控股股东常州市亚玛顿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林金坤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10月13日-2014年10月13日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金锡和林金汉承诺: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离职后十八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了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常州市亚玛顿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金锡、林金汉、自然人股东林金坤,均已向公司出具《不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从事任何与股份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亦不拥有任何从事与股份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或在任何与股份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拥有任何利益。

  2、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亦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竞争的投资及业务。

  3、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上述承诺在本人/本公司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期间内及在转让所持股份之日起一年内持续有效,并且不可变更或者撤销。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承诺

  1、公司2009年7月前存在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林金锡、林金汉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若因其未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而被国家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牵涉诉讼、仲裁以及其他由此而导致公司资产受损的情形,因此所产生的支出均由本人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承担。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2010年8月前存在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林金锡、林金汉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若因其未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被国家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牵涉诉讼、仲裁以及其他由此而导致公司资产受损的情形,因此所产生的支出均由本人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承担。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避免资金占用承诺

  为了避免出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林金锡、林金汉分别作出以下资金不占用承诺:

  本人及本人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股份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五、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承诺

  根据公司2012年7月24日披露的《未来三年(2012-2014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承诺:

  1、未来三年内,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结合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合并财务报表)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承诺期限:2012年-2014年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根据公司2014年4月28日披露的《未来三年(2012-2014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承诺:

  1、未来三年内,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结合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与合并报表孰低原则确定)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承诺期限:2014年-2016年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尚未进入承诺期。

  六、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等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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