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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超日 公告编号:2014-060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签订推荐恢复上市、委托 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证券上市协议》等有关规定,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聘请股票恢复上市保荐人以及股份托管、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告2014-059《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于2014年7月4日与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以及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如本公司股票申请恢复上市,则公司委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股票恢复上市推荐人;一旦本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则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7月4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召开“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最新参会登记情况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或"发行人")公开发行"11超日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关注到超日太阳于2014年6月26日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8】),称其于2014年6月26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该院决定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华公司")提出的对超日太阳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已于2014年6月26日发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重大事项的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当发生超日太阳破产重整的事项时,受托管理人将无需就此事由另行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敬请债券持有人留意。 根据《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第16条的规定,受托管理人于2014年3月21日公告了《关于延期召开"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延期通知》"),并顺延本次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会议延期期间,受托管理人将每周公告已登记参会的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未偿还债券面值。 截至2014年7月3日下午17时,本次会议筹备组共收到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218,013,900元(包含2014年6月26日17时之前已进行参会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占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21.80%。受托管理人决定继续顺延本次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敬请债券持有人留意。受托管理人将继续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争取尽快召开本次会议。 如果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能有效召开或者未能通过《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太阳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的议案》(详见《会议延期通知》的《会议议案三》),将可能会对受托管理人统一代表"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太阳破产重整程序(包括进行债权申报、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等实体与程序性权利)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为在超日太阳破产重整程序中最大程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管理人再次提请各位债券持有人积极参会,可以本人参会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会(包括委托本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且为节省参会成本,受托管理人继续请求债券持有人委托本受托管理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同时,为便于受托管理人做好本次会议的筹备工作,请拟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务必按照《会议延期通知》的要求向受托管理人进行参会登记(截至2014 年6 月26日下午17 时已登记的参会回执仍然有效,不必重复登记)。 特此公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4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超日 公告编号:2014-062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为恢复上市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4年5月28日起暂停上市,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12061,证券简称:11超日债)于2014年5月30日起终止上市。现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14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超日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公司管理人。目前公司重整工作正在正常开展。 管理人正督促公司董事会以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恢复公司股票上市为目标,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公司重整程序内,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工作,为公司减负增效,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公司具备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能否恢复上市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7月4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超日 公告编号:2014-061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及 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发布《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058号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超日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公司管理人。公司重整期间将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超日太阳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启动超日太阳重整相关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对超日太阳相关证照、印章的接管工作,同时其他接管、财产调查等各项重整工作正在全面开展。 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5月28日暂停上市,公司债券已于2014年5月30日终止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不会改变公司相关证券的交易状态。管理人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1、公司股票现已暂停上市,若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 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下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其他原因而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嘉 联系电话:021-31520336、021-51889318 传真:021-33617902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 邮编:201406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7月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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