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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14-063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于2014年6月21日发布《关于增加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增加《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投资补充协议的议案》为第三项议案。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7月7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6日-2014年7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6日15:00至2014年7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六路实益达科技园七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272,156,2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209,134,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63,021,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震国律师、唐永生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134,3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21,9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537%;反对21,9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463%;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134,3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21,9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537%;反对21,9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463%;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上述议案均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投资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134,3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21,9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537%;反对21,9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463%;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震国律师、唐永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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