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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精诚铜业 编号:2014-031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77号)核准,向楚江集团、孙昌好、姜彬、阮诗宏、袁浩杰、卢旭6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40,84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9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889,155.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3,852,163.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5,036,991.6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4]2529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37292710300000034,截止2014年6月2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15,889,155.00元(含尚未支付与发行有关的费用852,163.3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 "偿还借款(用于支付本次购买标的公司已有集体流转土地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之出让金)" 和"楚江合金25,000吨/年高新技术改造及新增5,000吨/年升级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浩淼、许先锋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华林证券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应及时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同时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华林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华林证券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林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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