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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4-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2年11月29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的《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长盛同丰 5.基金代码:160810 6.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7.基金份额总额:657,910,106.94份(截至2014年7月4日) 8.长盛同丰份额净值为:0.999元(截至2014年7月4日)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8,613,944.00份(截至2014年7月4日)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7月11日 12.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历史、转型及份额转换结果、日常申赎、上市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本基金的历史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成。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基金法》于2012 年11月19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43号文批准募集。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2 年12月2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规模1,997,372,126.07份。 (二)本基金的转型及份额转换结果 按照《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分级运作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同丰A、同丰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5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上发布了《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并于2014年6月20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A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6月27日对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18个月分级运作期届满到期后的基金转型工作。 经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2014 年6月27日)转型前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份额净值为1.000元,精确到小数点后第8 位为1.00011644元(第9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管理人按照1.00011644的转换比例进行了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折算后的原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份额总额由25,461,117.00份调整为25,464,081.69份;转型前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 份额净值为0.978元,精确到小数点后第8 位为0.97759890元(第9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管理人按照0.97759890的转换比例进行了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折算后的原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 份额总额由646,938,151.48份调整为632,446,025.25份;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并于2014 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上发布了《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三)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4 年7月11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见相关公告。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23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7月1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的基金简称:长盛同丰 5.基金交易代码:16081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8,613,944.00份(截至2014年7月4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长盛同丰份额净值,并在基金上市交易时间进行净值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长盛同丰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上市流通。 (五)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4 年7 月11日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转托管业务,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本基金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4 年7 月4日,长盛同丰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7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693648.80份。长盛同丰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71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314825.55份。 (二)本基金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4 年7月4日,基金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106,883,011.00份,占90.11%。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11,730,933.00份,占9.89%。 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外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251,315,350.03份,占46.60%。 场外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外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287,980,812.91份,占53.40%。 (三)截至2014 年7月4日,场内长盛同丰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高新 总经理:周兵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20401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息披露负责人:叶金松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2.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名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4年7月8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一只封闭式基金、三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三个部门、分公司及营销中心,分别是:权益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国际业务部、社保业务管理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部、产品开发部、市场销售总部、电子商务部、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华南营销中心、业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境内公募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研究部主要负责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投资备选库建立、维护与更新;交易部主要负责完成基金经理、组合经理及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QDII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及QFII投资顾问服务;社保业务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工作;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公司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管理与研究工作;专户理财部主要负责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营销和服务、产品开发设计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开发部主要负责基金新产品的开发报批及产品维护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主要负责基金销售策略及基金销售计划制订、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电子商务部主要负责制定及实施公司品牌宣传及市场推广计划;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和华南营销中心主要负责所辖区域的营销策划与基金销售工作;业务运营部主要负责基金核算与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与登记,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以及相关系统的规划与开发等;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及人力资源管理;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管理;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截至2014年6月底,公司共有员工166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的64.5%,拥有本科学历的员工占员工总数的33.1%。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8%以上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员工平均年龄34岁,平均金融从业年限8年。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帆先生,1983年1月出生。华中科技大学硕士。曾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债券投资工作。2012年4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非信用研究员,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自2013年9月18日起担任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2月9日起兼任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6月27日起兼任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联系电话:95566 联系人:王永民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51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录: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截至2014年7月4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4年7月4日,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4 年7 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2014 年7 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2014年7月4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4 年7 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4 年7 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8日 附录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同丰A、同丰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同丰A、同丰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同丰A、同丰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及以上(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有效的同丰A和同丰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及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及以上(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同丰A和同丰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及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参加大会的同丰A和同丰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下转B35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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