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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是一次历史性进步

2014-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皮海洲

  7月4日,证监会发布新的退市办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本次退市制度的完善显然有不少亮点,其中,强制重大违法公司退市更是中国股市退市制度的一次历史性进步。

  从“征求意见稿”看,主动退市是其中重要的亮点之一。美国市场上主动退市成为最常见的退市方式之一,如2003年至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约1/2是主动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主动退市占近2/3。因此,中国股市也把主动退市提出来,这至少是退市制度的一种完善。当然,因为中国股市的特殊状况,除了并购重组或集体上市之外,上市公司选择主动退市的将会寥寥无几,主动退市不会成为现阶段A股上市公司的主要退市方式,更多只是一种点缀。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亮点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征求意见稿”第六部分的内容就是“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不仅强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也是退市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征求意见稿”特别作出了三大规定,其中,(二十)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二十一)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二十二)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这些措施中,投资者不难看到证监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所作出的努力。

  而与上述两大亮点相比,强制重大违法公司退市则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也是一次历史性进步。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对欺诈发行公司的强制退市,二是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前者主要存在于新股发行环节,后者则是指上市后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这两点无疑抓住了退市制度的要害所在,也抓住了中国股市的要害所在。

  目前,退市虽然也贴着“强制退市”的标签,但主要还是一种常规性退市。这次“征求意见稿”推出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与之前的常规性退市,正好构成一个完整的退市体系。但就现阶段执行的常规性退市来说,主要是一种“技术活”,或者说是一种“技术性的业务标准”。如股本总额、股权分布、股票成交量、股票市值、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这些退市指标的设置不能说不重要,但这些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同样也值得商榷。比如,连续三年亏损退市的指标,如果企业能正常运转,尤其是公司净资产为正值,那么这样的公司就不应该退市。相反,有的公司虽然没有连续三年亏损,但公司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员工人数甚至只有几个人、十几个人,这样的公司显然不再是正常运转的公司了,更应该退市。不过,总体说来这些公司不论退市与否,都不会对市场构成恶劣影响,将其退市也未必就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与此相比,那些重大违法公司才是最应该退市的公司。如绿大地、万福生科这种欺诈上市的公司,如南纺股份这种长年弄虚作假的公司,它们对市场的影响极其恶劣。如果这种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都不退市,那么*ST长油的常规性退市就失去了意义。或者说,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是在避重就轻。但遗憾的是,这就是现行退市制度的现状,这也导致了现行退市制度成为千夫所指。而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能正视这个问题,并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这显然是退市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

  当然,就A股市场来说,制订制度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做好制度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别让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强制重大违法公司退市更是如此。尤其是该项制度所带来的历史性意义,因此,A股市场更盼望着该项强制退市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将其从制度转化为一种实实在在的行动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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