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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8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调解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于2014年7月7日收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淮中商初字第0216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起诉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华")、陈龙归还欠款27,428,213.54 元,并承担违约金300万元,徐州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美景")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江苏宏华和陈龙对公司提出反诉(公告编号: 2014-004号,2014年1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淮安中院主持调解,各方于2014年6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结果

  (2013)淮中商初字第021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指定上海或南京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双方在2012年12月12日之前的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平均负担。审计所确定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扣除人民币350万元后作为陈龙及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债务金额。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扣减的上述人民币350万元可用于对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乙环产品的设备改造;

  2、自2014年8月10日起,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每月供给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吨乙环产品抵作本协议第一项中所确定的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单价按市场价格5%予以优惠。从2014年8月10日起半年内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帮助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每月销售乙环产品5吨,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销售费用,每吨销售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从2015年2月10日起半年内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帮助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每月销售乙环产品10吨,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销售费用,销售费用为每吨销售额的5%。乙环产品销售额归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销售费用归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双方每月结算上述款项。除不可抗力原因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三个月内不能供出乙环产品的,陈龙必须在停产之日起两个月内还清本协议第一项所确定的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以及2012年12月12日签订的四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陈龙应付的利息和违约金;

  3、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确保在2014年7月20日之前取得安全、环保、消防、特检相关手续以具备试生产条件(如果因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的蒸汽供应达不到每平方厘米6公斤的试生产要求,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王建华在2014年6月28日之前负责向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乙环产品直接生产成本不超过每吨4.5万元的生产工艺,确保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出达到国内领先质量水平的乙环产品,由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派人参与生产、检验、考核;

  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在2014年12月10日前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能够达到每月50吨乙环产品的生产能力;

  5、如果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实现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再另行协商;

  6、各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后,2012年12月12日签订的四方股权转让协议自行终止;

  7、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本诉、反诉所涉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8、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94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97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01970.5元,由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9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44950元,由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陈龙、徐州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载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江苏宏华欠款27,428,213.54元,已按照账龄提取10%的坏账准备274万元。

  公司本次公司减免江苏宏华350万元债务,江苏宏华用产品抵债的价格比市场价格低5%将带来约137万元收益,江苏宏华将支付宏达新材公司产品销售费约35万元。上述三项抵消后,将减少公司2014年利润178万元。

  公司将根据本次调解协议内容的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淮中商初字第0216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7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调解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4年7 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调解公告》。因公司工作人员输入失误,致上述资料中部分内容出现了表述错误,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第二页"从2014年8月10日起半年内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帮助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销售费用"。

  更正为:第二页"从2014年8月10日起半年内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帮助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每月销售乙环产品5吨,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销售费用"。

  更正后的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调解公告》详见2014 年7 月8日巨潮资讯网。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董事会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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