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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3 证券简称:普邦园林 公告编号:2014-047TitlePh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第1、3项属于特别提案,须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3、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涂善忠是为关联股东,将回避投票上述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7月7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4日下午15:00至2014年7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93号广州金桥酒店七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涂善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合计2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19,467,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15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19,384,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13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83,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5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外(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合计1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2,567,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483%%。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除关联股东涂善忠先生回避表决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27,394,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反对73,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49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152%;反对7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8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319,387,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反对63,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17,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4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595%;反对  6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029%;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377%。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319,387,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反对61,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19,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4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595%;反对  6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870%;弃权1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536%。

  五、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汪洪生、邹思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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