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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356 股票简称:恒丰纸业 编号:2014-022

转债代码:110019 转债简称:恒丰转债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88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836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7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8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4年5月22日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3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经审计后的2013年度净利润为基础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后,以公司报告期末总股本252,328,2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88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22,204,883.00元(含税),占当年实现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13%。如果报告期末至年度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发生股本变动(可转债转股),利润分配按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88元(含税)为基准实施,调整分配现金股利总金额。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14年5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7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52,328,2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8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36元,共计派发股利22,204,883.00元。

如果报告期末至年度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发生股本变动(可转债转股),利润分配按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88元(含税)为基准实施,调整分配现金股利总金额。

(四)扣税说明

1、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根据以上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0704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0792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0836元。 本公司统一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36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经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中登上海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79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8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7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8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凯士华纸业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黑龙江辰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个股东由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

2、除上述4个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联系人:张宏

3、联系电话:0453-6886668

4、联系传真:0453-6886667

5、联系地址: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

6、邮政编码:157013

七、 备查文件目录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356 股票简称:恒丰纸业 编号:2014-023

转债代码:110019 转债简称:恒丰转债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6.76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6.67元/股

●恢复转股日期:2014年7月18日

根据《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A*k)/(1+n+k);

派息:P1=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D+A*k)/(1+n+k)。

其中:P 为初始转股价,n 为送股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息,P1 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

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公司将实施2013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0.88元人民币(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述规定,“恒丰转债”的转股价格则相应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6.76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6.67元。可转债转股代码“恒丰转股”(190019)将于2014年7月18日,即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恢复转股,转股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67元。

特此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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