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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7-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47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8月1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8月1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1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我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7、本基金管理人可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8、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详见以下“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部分,各代销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0、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08%。 1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12、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3、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7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及各地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5、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或已有发售代理机构增加新的代销网点,将及时公告。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客服电话(95555)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8、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9、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海外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品种。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20、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基金认购代码:513033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3030 场内简称:德国30 3、基金类型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4、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7、募集目标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为4亿元人民币。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4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8、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1)发售协调人 主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本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部分内容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5)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10、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基金自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8月1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8月1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1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我司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1、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后,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认购人,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13、基金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0.08%,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2)认购费用和认购佣金的计算方法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08%=0.8元 认购金额=1,000×(1+0.08%)=1,000. 8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0.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800,000×0.05%=400元 认购金额=800,000×(1+0.05%)=800,4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800,000+100/1.00=800,10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800,4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得到800,100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3、发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发售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4、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5、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三、投资者的开户 投资者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现金认购业务的发售代理机构,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本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以上的个人、机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 (2)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8月1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不受理)。 (3)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然后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① 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三份; ③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④ 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⑤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单位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①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② 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③ 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在用途栏内注明“用于认购华安国际龙头ETF”; ③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华安直销中心并电话确认。华安直销中心联系电话:(021)38969933;传真:(021)33626833。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13年7月14日至2013年8月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① 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② 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③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清算与交割 有效认购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后,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认购人。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网下现金认购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3、网下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刘永卫 电话:(021)58872625 传真:(021)68870311 (五)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经办会计师:汪棣、赵钰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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