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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7月1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鑫元鸿利
基金主代码00069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6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4年7月16日
赎回起始日2014年7月16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6%
100万≤M<500万0.4%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365天0.3%
N>=365天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31楼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www.xyamc.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公司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6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进行查询。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4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恒基金”)签署的销售协议,自2014年7月16日起,本公司增加展恒基金为销售机构办理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业务。

一、 代销业务

(一) 适用基金范围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694)

(二) 办理时间

自2014年7月16日起,投资者可在上述销售机构进行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时间以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和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二、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一)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站:www.myfund.com

(二)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网站:www.xy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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