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4年7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开通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基金快速

赎回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商(中国)”)协商一致,自2014年7月15日起在南商(中国)推出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快速赎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快速赎回业务

快速赎回业务是指根据投资者与本公司、南商(中国)签署的《基金T+0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与南商(中国)合作共同为投资者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增值服务。具体指,投资者通过南商(中国)指定平台提交快速赎回申请时,若该快速赎回申请符合《服务协议》约定的条件且需要本公司垫付该笔快速赎回申请金额的,则本公司委托南商(中国)从本公司在南商(中国)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向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划付该笔快速赎回申请金额,投资者同意本公司将垫付金额对应的投资者的货币基金可用余额权益快速过户至本公司快速赎回业务专用基金账户并赎回,赎回款用于偿还本公司的垫付款项。

二、适用范围

本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009),服务对象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南商(中国)的规定,在南商(中国)指定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并投资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如未来本公司和南商(中国)协商一致调整快速赎回业务的适用范围的,届时将由本公司或南商(中国)另行公告。

三、业务规则

1、投资者需与本公司和南商(中国)签署《服务协议》。快速赎回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以《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南商(中国)指定平台办理快速赎回业务的申请时间及申请限额等见南商(中国)官方网站通知。

3、投资者发起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申请,并由本公司实时垫付该笔快速赎回金额后,从投资者发起快速赎回业务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该笔快速赎回金额对应可用余额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四、快速赎回业务服务费

投资者使用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如有调整本公司或南商(中国)将另行公告。

五、重要提示

1、南商(中国)暂不开通本业务所涉货币基金的普通赎回业务,投资者只能通过快速赎回业务变现。本快速赎回业务具有垫资总额上限,且对投资者可能设定单日快速赎回上限等限制,对于超出前述限制的快速赎回申请将被拒绝。投资者办理本快速赎回业务即视为知悉该风险并接受前述安排。如南商(中国)开通本业务所涉货币基金的普通赎回业务的,将由南商(中国)另行通知投资者。

2、投资者通过南商(中国)办理快速赎回业务的相关流程,应遵循本公司及南商(中国)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申请快速赎回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应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业务规则、相关公告和《服务协议》。

3、本公司对垫资总额设置限额,垫资总额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如垫资总额达到本公司设定的限额,本公司和南商(中国)有权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该业务。

4、本公司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申请,南商(中国)原则上尽量满足当日划出垫付资金,若因资金交割导致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不能当日划出垫付资金,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本公司及南商(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2)南商(中国)给投资者划拨快速赎回款项时,不保证款项实时到账,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由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南商(中国)及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本公司及南商(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公告未尽事宜,以《服务协议》约定内容及南商(中国)通知为准。

6、本公司和南商(中国)可根据业务需要经协商一致对快速赎回业务申请时间、申请限额、业务规则和服务费等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公告或通知投资者。

7、本公告仅对在南商(中国)开通快速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易方达货币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认真查阅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查询。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网址:www.ncbchina.cn

客服电话:400-830-2066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七、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5日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7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易方达沪深300非银ETF
基金主代码512070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ETF)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6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份额)、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场外份额)
公告依据《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4年7月18日
赎回起始日2014年7月18日

注: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为“非银ET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关于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场内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小申购单位进行更改,并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的金额限制另行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的费率另行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场内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小赎回单位进行更改,并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的份额限制另行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的费率另行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光大证券、中投证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予以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程序及其他相关的事项另行公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7.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7.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7.5 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其他与场内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如下: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7.6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7.7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5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88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数 据
   第A008版:基 金
   第A009版:聚焦并购重组新规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公 司
   第A012版:专 题
   第A013版:市 场
   第A014版:动 向
   第A015版:期 货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A017版:信息披露
   第A018版:信息披露
   第A019版:信息披露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A021版:信息披露
   第A022版:信息披露
   第A023版:信息披露
   第A024版:信息披露
   第A025版:信息披露
   第A026版:信息披露
   第A027版:信息披露
   第A028版:信息披露
   第A029版:信息披露
   第A030版:信息披露
   第A031版:信息披露
   第A032版:信息披露
   第A033版:信息披露
   第A034版:信息披露
   第A035版:信息披露
   第A03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15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