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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170 证券简称: 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4-26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承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4-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8,296,625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7月16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及发行后股份变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07】256号文核准,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7年9月17日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0,000股,并于2007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0,000,00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4,000,000股。 2、发行后股份变动情况 2008年5月8日,根据公司《2007年度权益分配预案》,公司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8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69,200,000股。 2009年5月8日,根据公司《2008年度权益分配预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04,560,000股。 2011年4月11日,根据公司《2010年度权益派发》预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395,928,000股。 2012年5月10日,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第一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增至400,957,700股。 2012年7月3日,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第二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增至401,185,200股。 2012年7月19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1,900,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473,085,200股。 2013年5月13日,根据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司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8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增至851,553,360股。 截止2014年7月7日,公司总股本为851,553,36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37,829,11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13,724,246 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李速亮、杨勇藩、蔡汝存、黄林华等作出以下承诺: “自芭田生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股东李速亮上市前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符合其出具的承诺。截止到本公告时,李速亮持有公司限售股份为854,411股。公司可以按每年不超过该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比例,分4年为其申请办理全部解除限售的手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除限售的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根据该股东所做之承诺,其持有公司股份在解禁后的变动,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自行监督并参照其上市时所做承诺的要求执行。 (2)股东杨勇藩上市前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符合其出具的承诺。截止到本公告时,杨勇藩持有公司限售股份为671,682股。公司可以按每年不超过该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比例,分4年为其申请办理全部解除限售的手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除限售的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根据该股东所做之承诺,其持有公司股份在解禁后的变动,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自行监督并参照其上市时所做承诺的要求执行。 (3)股东蔡汝存上市前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符合其出具的承诺。截止到本公告时,蔡汝存持有公司限售股份为839,603股。公司可以按每年不超过该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比例,分4年为其申请办理全部解除限售的手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除限售的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根据该股东所做之承诺,其持有公司股份在解禁后的变动,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自行监督并参照其上市时所做承诺的要求执行。 (4)股东黄林华上市前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符合其出具的承诺。截止到本公告时,黄林华持有公司限售股份为52,524,183股。公司可以按每年不超过该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比例,分4年为其申请办理全部解除限售的手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除限售的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根据该股东所做之承诺,其持有公司股份在解禁后的变动,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自行监督并参照其上市时所做承诺的要求执行。 2、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作出的上述承诺。 3、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份持有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本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承诺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7月16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8,296,6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名,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4、本次解除限售股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东股份锁定承诺的咨询意见 公司股东李速亮、杨勇藩、蔡汝存、黄林华承诺的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四位股东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符合其出具的承诺。公司可以李速亮、杨勇藩、蔡汝存、黄林华截至2013年5月31日持有的限售股份为基数为上述股东申请分四次解除限售,每个年度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上述基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除限售的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根据该四位股东所做之承诺,该四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在解禁后的变动,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自行监督并参照其上市时所做承诺的要求执行。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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