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西北轴承 公告编号:2014-053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14-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日前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送达的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银公司)的《民事上诉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上诉人: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争光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501号 被上诉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忠 (二)上诉请求 上诉人因不服一审法院"(2013)宁民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驳回常银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特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一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具体详见公司2013-061、2014-045号公告) (三)常银公司提出的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刻意隐瞒、回避关键问题。判决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明显属于错判,应依法改判。 三、本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客观公正,故本公司将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件尚未开庭,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暂无影响。本公司已着手诉讼应对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出庭应诉。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及预计对公司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2014年6月27日) 2.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2013年11月8日)。 特此公告。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