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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顺鑫农业 股票代码:000860 公告编号:2014-041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4-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7月15日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14日—2014年7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下午15:00至2014年7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1号院1号楼顺鑫国际商务中心14层会议室 3、召集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王泽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7,788,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6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2,551,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36,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7%。 (三)公司9名董事、3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陈志伟律师、陈湘玉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37,740,51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反对票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票48,1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5,310,735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69%;反对票0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弃权票48,100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3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37,723,31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票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票65,3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5,293,535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57%;反对票0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弃权票65,300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43%。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票237,723,31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票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票65,3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5,293,535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57%;反对票0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00%;弃权票65,300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43%。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6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志伟律师、陈湘玉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5日 附:出席会议的前十大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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