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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8 证券简称:珠江钢琴 公告编号:2014-038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7月15日上午10: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渔尾西路8号广州珠江钢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号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建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名,代表股份785,686,72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82.184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785,645,0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180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4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名,代表股份 3,190,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85,645,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3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7.8657%;反对13,4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13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3、总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85,673,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3%;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77,322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0%;反对13,4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关于选举鲁滨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85,645,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3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7.8657%;反对13,4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13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3、总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85,673,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3%;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77,322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0%;反对13,40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聘任独立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意见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苏伟俊律师、张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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