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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07-16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4-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7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自然人周镇彬诉我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案,现将我公司涉诉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正式受理周镇彬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19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周镇彬,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 2、被告: 被告一:李聚全 被告二: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2012年8月8日,原告周镇彬与被告一李聚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借款期限30天,月利率1.866%;若逾期不能归还,则在正常利息基础上,另外按每日8‰利率收取罚息。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连带偿还担保责任,原告根据被告一的要求将250万元汇入被告一指定银行账户。 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未履行偿付义务。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案。 4、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1037010.33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6月16日)。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罚息28万元,若被告一晚于2014年6月16日还清本金、利息及罚息,则2014年6月16日以后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一还清本金、利息、罚息之日止。 (3)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此而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 (4)被告二、三、四、五就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三、案件的进展情况 该案尚未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是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案目前尚未审理,公司暂无法估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 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19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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