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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8 证券简称:海南椰岛 公告编号:临2014-026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4-07-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11月19日,我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临2012-029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及相关事项的公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诉讼请求判令我司下属子公司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应收账款4803.021万元及利息,我司、海南商道实业有限公司、张春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在3842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经核查,我司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对我司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其提供给法院的多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已申请司法鉴定,积极应诉。 2013年4月27日,我司在《海南椰岛201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我司及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提供给法院的多份证据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证据系伪造。 近日,我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称: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张春田、孙艳秋、海南商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春田涉嫌骗取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贷款3842万元的事实以海检刑诉【2014】7号起诉书起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海中法刑初字第56号受理该案,并于2014年6月10日开庭审理。因本案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我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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