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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4-0081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7-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7月21日(周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20日(周日)至2014年7月21日(周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21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20日15:00至2014年7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现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5名,代表公司股份287,151,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15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19名,代表公司股份326,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名,代表公司股份287,027,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92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12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会议由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对参股子公司同比例增资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放弃对参股子公司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中应认缴的出资额2275万美元(5000万美元×45.5%)。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宋全启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267,294,6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股份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份112,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13,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221%;反对股份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5%;弃权股份1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024%。 2、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关联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继续拓展公司产品销售渠道及销售模式,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意公司通过租赁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成熟优势产品,同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关联担保,关联担保额度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宋全启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267,292,7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8%;反对股份1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股份114,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11,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404%;反对股份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2%;弃权股份1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004%。 3、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快公司战略转型的规划纲要》; 为完善公司产品结构,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公司战略转型步伐,打造一流能源装备综合服务商。公司确定了战略转型目标,战略转型选向,并制定了未来五年转型发展目标。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87,03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反对股份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份11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13,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058%;反对股份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5%;弃权股份1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187%。 4、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受让天津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为加快公司向能源装备综合服务商转型步伐,同意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受让天津博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天津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66.66%股权(三叶虫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天津博宁现金出资),受让对价为人民币13332万元(其中:现金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10332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郭现生先生、宋全启先生、韩录云女士、郭钏先生、郭松生先生、郭存生先生、吕明田先生、郭超先生、韩颖女士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2,644,7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16%;反对股份19,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7%;弃权股份94,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7%。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13,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220%;反对股份1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86%;弃权股份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694%。 5、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照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自查、逐项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87,036,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反对股份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股份11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11,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404%;反对股份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2%;弃权股份1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024%。 6、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87,036,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反对股份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股份11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11,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404%;反对股份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弃权股份1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69%。 7、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有效授权的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有效授权的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87,130,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股份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股份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05,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179%;反对股份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90%;弃权股份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李国旺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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