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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78 证券简称:闽发铝业 公告编号:2014-036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参股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3。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参股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未达到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也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4年6月23日,公司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转发的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同意筹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泉金[2014]88号),同意筹建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14年6月25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35。 2014年7月22日,公司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转发的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同意南安市天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泉金[2014]104号),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并就有关登记事项批复如下: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二、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三、住 所:南安市成功街滨江大厦四层。 四、经营范围:在南安市辖区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五、法定代表人:陈秀玉。 六、同意由陈秀玉任董事长,黄再发任监事会主席,李木荣任公司总经理,由陈秀玉、黄文乐、傅智雄、李木荣、王冬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 公司将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2578 证券简称:闽发铝业 公告编号:2014-037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发铝业”或“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天火先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通知,黄天火先生于2014年7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有的闽发铝业股份8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7,180万股)的4.95%。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 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情况
3、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公告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天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黄长远先生、黄印电先生、黄秀兰女士分别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在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本次减持不违反其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亦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公司将督促实际控制人黄天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黄长远先生、黄印电先生、黄秀兰女士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已于2014年5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30。 四、备查文件 股东黄天火先生股份减持告知函。 特此公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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