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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4)043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8-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4日(星期一)上午10点; (2)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3日-2014年8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3日15:00至2014年8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9,00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95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9,00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95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380,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934%。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14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9,00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380,2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34%;反对0股;弃权0股。 2、 《关于提名蓝海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9,00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380,2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34%;反对0股;弃权0股。 3、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9,00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4、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9,00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5、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9,00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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