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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4-029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唐新军先生辞去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陈翠兰女士辞去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唐新军先生、陈翠兰女士的辞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唐新军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所担任的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唐新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 陈翠兰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所担任的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陈翠兰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 唐新军先生、陈翠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唐新军先生、陈翠兰女士在任职期间,忠实、勤勉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唐新军先生、陈翠兰女士在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4-030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贤女士为财务总监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财务总监唐新军先生已辞去所任公司职务,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经公司总经理胡占东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李贤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聘任李贤女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附件:李贤女士简历。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附件:《李贤女士简历》 李贤,女,汉族,1969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注册会计师。1989年参加工作,2002年11月至2006年6月任宁夏永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06年7月至2009年4月任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主管,2009年4月至今任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产权部主任助理,2013年8月至今兼任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产权部副主任。 股东单位及控股子公司任职情况:2009年4月至今任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产权部主任助理,2013年8月至今兼任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产权部副主任。 李贤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票简称:英力特 股票代码:000635 公告编号:2014-031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14年7月2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正式文本的方式通知了应参会董事、监事。会议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唐新军先生辞去财务总监的议案》。 《关于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陈翠兰女士辞去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贤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刊载于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李贤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认真审查李贤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我们同时了解了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确认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具备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 2.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贤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刘万毅 徐敬旗 李 铎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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