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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14-03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8-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3日15:00至2014年8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本公司六楼多功能会议厅。 (三)召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建一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3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63,900,14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24,894,787股的69.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75,324,27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5%。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3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8,575,86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的种类和发行数量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募集资金用途 4、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5、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6、转股条款 7、回购条款 8、表决权限制与恢复条款 9、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10、评级安排 11、担保安排 12、转让和交易安排 13、本次优先股授权事宜 上述议案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前述监管机构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协议的议案》; (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普通股条件的议案》; (五)逐项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 3、发行数量 4、发行对象 5、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6、本次发行普通股的限售期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8、上市地 9、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10、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11、本次普通股授权事宜 上述议案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前述监管机构核准的方案为准。 (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八)《关于修订<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九)《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规划(2014年-2016年)的议案》; (十)《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是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是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议案的表决。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第(一)项至第(七)项议案,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计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6,740,687,923股,未计入第(一)项至第(七)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公司股东除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股超过5%以外,无其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以上第(一)项至第(七)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即是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段爱群、燕慧依;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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