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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20 证券简称:南方汇通 公告编号:2014-036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关于对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测金额部分进行补充确认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4年8月5日上午9:30。 (二)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都拉营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黄纪湘先生。 (六)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七)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宋诗阳、杨波律师出席了会议。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1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1,710,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0,114,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46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95,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批准《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180,976,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429,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弃权304,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 (二)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同意180,484,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反对534,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691,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三)《关于对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测金额部分进行补充确认的议案》未获通过。 同意513,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反对720,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弃权536,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诗阳,杨波。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5日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一所(2014)法意字第081号 致: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方汇通")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杨波律师出席南方汇通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南方汇通董事会已于2014年7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董事长)、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1日)的南方汇通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1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1,710,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0,114,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46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95,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均为2014年7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南方汇通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南方汇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南方汇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南方汇通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批准《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180,976,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429,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弃权304,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 (二)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同意180,484,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反对534,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691,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三)《关于对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测金额部分进行补充确认的议案》未获通过。 同意513,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反对720,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弃权536,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南方汇通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宋诗阳 杨波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叶卫 2014年8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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