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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8-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金融工程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53,632.10亿元,较上年增长9.95%;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85,900.57亿元,增长14.35%;客户存款总额122,230.37亿元,增长7.76%。营业收入5,086.08亿元,较上年增长10.3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0.29%,净利息收益率(NIM)为2.74%;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42.83亿元,增长11.52%,占营业收入比重为20.50%。成本费用开支得到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为29.65%。实现利润总额2,798.06亿元,较上年增长11.28%;净利润2,151.22亿元,增长11.12%。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不良贷款率0.99%,拨备覆盖率268.22%;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34%和10.75%,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650个,服务于306.54万公司客户、2.91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台北、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102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2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3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较上年上升13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业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4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2012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场外发售机构和场内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魏巍

网址:www.cnht.com.cn

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联系人:张曼

网址:www.hx168.com.cn

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6-98-98-98

联系人:孙恺

网址:www.xsdzq.cn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51、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87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联系人:敖玲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习甜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20)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27号院5号楼3201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联系人:陶翰辰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2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联系人:魏争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2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联系人:翟飞飞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2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翟飞飞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2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焦媛媛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2、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下列会员单位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荣坤、张吉范

联系人:李荣坤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新华环保份额”)、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份额(即“新华环保B份额”)。其中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新华环保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

根据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新华环保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新华环保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而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新华环保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新华环保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新华环保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新华环保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新华环保份额。场外认购、申购的新华环保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新华环保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合并为场内新华环保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场内新华环保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新华环保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

(三)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新华环保A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新华环保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新华环保B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新华环保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新华环保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新华环保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0%”。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约定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对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新华环保A份额的本金及新华环保A份额约定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新华环保B份额的净资产。新华环保A份额约定收益依据新华环保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新华环保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新华环保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新华环保A份额和1份新华环保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新华环保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新华环保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华环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新华环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基准日至T日};NAV新华环保份额为T日每份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新华环保A为T日新华环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新华环保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4年5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513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采用全额缴款的原则,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认购费率表: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新华环保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新华环保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0元,认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1.00=99,306.3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可得到的新华环保份额为99,306.35份。

(2)场内认购新华环保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新华环保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新华环保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80元,认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800.00=100,8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1.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新华环保A份额=经确认的新华环保B份额=100,080×0.5=50,04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800.00元,若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80元,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各50,040份。

(四)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六)基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

4.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单笔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累计认购金额、累计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新华环保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具体的场内、场外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新华环保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新华环保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新华环保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场外申购新华环保份额,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含直销网点);投资者场内申购新华环保份额,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新华环保份额,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新华环保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申购业务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新华环保份额时,每次对新华环保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可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1)场外申购费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率如下。

前端申购费率表:

(2)场内申购费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2)场内赎回费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新华环保份额申购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新华环保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新华环保份额基金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新华环保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97,546.70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交易投资100,000.00元申购新华环保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即可获得97,546.70份本基金的新华环保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投资100,000.00元申购新华环保份额,对应费率为1.0%,投资者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份,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97,546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546×1.015=99,009.19元

退款金额=100,000.00-99,009.19-990.10=0.71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从场内申购新华环保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7,546份新华环保份额,申购费用990.10元。

3、新华环保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新华环保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新华环保份额100,000.00份,赎回费率为0.5%,假定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 元=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00份新华环保份额,假定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新华环保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全部基金份额(包括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新华环保份额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出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新华环保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新华环保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新华环保A、新华环保B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新华环保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新华环保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新华环保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1:1比例分拆为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新华环保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新华环保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内赎回或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新华环保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新华环保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新华环保份额与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新华环保A份额与一份新华环保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新华环保A份额与一份新华环保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新华环保份额的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等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中证环保产业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为进一步降低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状况以及基金运作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科学的现金需求预测,尽可能保持现金资产合理比重,防止大量现金拖累导致跟踪误差的加大。

2、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方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基金资产按照中证环保产业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基准权重进行投资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

在建仓期间,本基金将依据对市场整体以及成份股运行情况的全面分析,结合基金经理经验判断,采取逐步建仓策略,按照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确保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基础上,降低由于买入成本上升所带来的影响。

(2)投资组合的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运作中,出现:① 基金申购、赎回变动;②标的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不定期调整;③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及分红;④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严重不足;⑤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对成份股投资比例限制等情况时,容易导致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偏离,因此本基金将适时调整投资组合,对跟踪误差进行有效控制。

从组合调整的频率上来划分,主要可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

1)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环保产业指数的调整规则,该指数的成份股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一般为每年的1月初和7月初实施调整,调整方案提前两周公布。在指数定期调整方案公布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调整后的成份股及权重状况,结合对市场行情的分析判断,适时对现有组合的构成进行相应调整。同时考虑冲击成本对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样本股调整时本基金采用逐步调整的方式进行。

2)不定期调整

a.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对市场行情的分析研究,判断基金申购、赎回的未来变化趋势,并据此进行投资组合的相应调整,以减少现金流对跟踪误差的冲击,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b.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临时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相关调整公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以更好地拟合标的指数。

c.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临配股、增发及分红等情形导致权重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积极跟踪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实时调整投资组合各成份股头寸。

d.当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受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限制,或由于停牌、流动性严重不足造成投资组合无法按照基准权重进行配置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据行业基本面相似性、历史收益率高度相关性以及流动性充足性等标准,选取替代股票或组票组合进行投资,尽量降低由此产生的跟踪误差。

(3)跟踪误差管理

基金管理人通过设定阈值的方式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进行日常监控。当跟踪误差超过0.3%时,基金管理人将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从申购\赎回现金流冲击、成份股调整、成份股替代、交易成本等方面综合测算,判断形成跟踪误差的主要来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3、现金头寸管理

一方面,为应对基金的日常赎回、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相关费用、支付交易成本、参与上市公司配股及增发等行为,以及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金应持有必要的现金头寸。而另一方面,过多的现金留存将形成现金拖累,影响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因此,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科学的现金流预判、成份股流动性的有效分析以及现金资产的收益性管理等方面,进行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以减少现金拖累带来的跟踪误差。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主要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在满足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主要选择信用等级高、剩余期限短以及流动性充裕的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投资。

5、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基金投资的整体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报告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基金经理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组合构建:基金经理依据跟踪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权重占比、停复牌情况以及每日基金申购赎回的资金情况,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3)交易操作和执行: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组合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合的交易。中央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中央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4)投资组合风险分析:数量分析师对指数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每日跟踪测算,并提供数量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对基准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变化、流动性变化等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

(5)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 +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中证环保产业指数,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若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指数更名等),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特征。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来看,新华环保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新华环保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下转B11版)

认购金额(记为M)认购费率
M<50万元0.8%
50万元≤M <100万元0.5%
M≥100万元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记为M)申购费率
M < 50万元1.0%
50万元≤ M < 100万元0.6%
M ≥ 100万元每笔1000 元

持有期(记为T)场外赎回费率
T<1年0.5%
1 年≤ T< 2 年0.2%
T ≥ 2年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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