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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30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12号”《关于核准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35,790,494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10.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399,999,993.14元,扣除发行费用32,060,616.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367,939,377.08元。

  上述非公开发行的135,790,494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2014年7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登记手续,上市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公司总股本从发行前的416,000,000股变更为551,790,494股。现将非公开发行后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吴培服持有公司股份181,048,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2%;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42%;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42%。吴培服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301,048,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37%。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份将变更为551,790,494股,吴培服持股比例由43.52%下降至32.81%;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14.42%下降至10.87%;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14.42%下降至10.87%。吴培服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301,048,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56%,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股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4,316,1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4%。

  本次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4日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29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12号”《关于核准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35,790,494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10.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399,999,993.14元,扣除发行费用32,060,616.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367,939,377.08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到位情况已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众会验字(2014)第461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6020029300888808,专户余额为571,999,993.28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一亿平米光学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01778636059668888,专户余额为8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一亿平米光学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以存单的形式存储募集资金,则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上述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三、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欣、汪晓东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上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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