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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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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8-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1版)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及政策决定;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四、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要有: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98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1号楼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1号楼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年12月4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无锡市新区龙山路4号C幢303室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传真:0510-85885275

  联系人:华可天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岩、华可天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分级运作周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2年为一分级运作周期,按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分级运作周期即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2月19日,则本基金第1个运作周期的运作期间为2013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2015年12月19日为周六);若本基金第2个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1月11日,则本基金第2个运作周期的运作期间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1日,以此类推。

  2、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一个工作日,经登记机构确认后的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赎回和申购,但分级运作周期内第4个开放期不开放惠祥A份额的申购;惠祥B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一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但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前一个工作日不开放惠祥B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除开放日(或开放期)外,两级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在惠祥A份额的单个开放期,如果惠祥A份额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则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在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惠祥A份额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在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3、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的运作

  (1)收益率

  惠祥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及每个申购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惠祥A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前)+利差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至3%(含),由基金管理人在惠祥A份额的认(申)购日前根据国内利率市场情况确定并提前进行公告。

  惠祥A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公告的利差设定惠祥A份额的首次年约定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含)到第1个惠祥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惠祥A份额的每个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公告的利差重新设定惠祥A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惠祥A份额接下来6个月的年约定收益率,适用于该申购开放日(不含)到下个申购开放日(含,若为分级运作周期最后一个开放期的,则为该分级运作周期的到期日)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惠祥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惠祥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例: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00%,利差的取值为1.5%,则惠祥A份额的年收益率(单利)为:惠祥A份额的年收益率(单利)=3.00%+1.5%=4.50%

  (2)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的开放期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4次开放期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其中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的前3个开放期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开放期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前一个工作日,其中该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的第4个开放期只开放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祥A份额的开放期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惠祥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例如: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2013年12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的对日分别为2014年6月19日(周四)、2014年12月19日(周五)、2015年6月19日(周五)、2015年12月18日(周五),则惠祥A份额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分别为2014年6月18日(周三)和2014年6月19日(周四)、2014年12月18日(周四)和2014年12月19日(周五)、2015年6月18日(周四)和2015年6月19日(周五)、2015年12月18日(周五),其中第四个开放期2015年12月18日(周五)不开放惠祥A份额的申购,只开放赎回。

  (3)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在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的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祥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惠祥A份额的前3个开放期内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与惠祥A份额的第4个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B份额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惠祥A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祥B份额享有,亏损以惠祥B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祥B份额承担。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惠祥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惠祥B份额剩余资产可能为0,若惠祥B份额获得保本赔付差额,将不再对惠祥A份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部分进行补足。

  (2)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B份额的开放日

  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次年的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对惠祥B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惠祥B份额的开放日与惠祥A份额的第2次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但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惠祥A份额的单独赎回日以及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的共同开放日,如果对惠祥A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惠祥B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惠祥A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惠祥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惠祥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

  (3)基金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惠祥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祥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若惠祥B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分级运作周期内开放日(或开放期)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分级运作周期内,在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开放日(或开放期)及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计算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日的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自惠祥A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和折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21亿元,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份额余额分别为14亿份和6亿份,惠祥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惠祥A份额年收益率为4.50%,即基金资产净值大于“1.000×T日惠祥A份额的份额余额+T日全部惠祥A份额约定收益之和”。则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

  3、分级运作周期内非开放日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

  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自惠祥A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和折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9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21亿元,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份额余额分别为14亿份和6亿份,惠祥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惠祥A份额年收益率为4.50%,即基金资产净值大于 “1.000元×T日惠祥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惠祥A份额约定收益之和”。则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

  4、过渡期内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过渡期内,惠祥A份额不再获取约定收益,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

  T日惠祥A份额净值=T日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惠祥A份额资产净值/T-1日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惠祥A份额数

  T日惠祥B份额净值=T日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惠祥B份额资产净值/T-1日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惠祥B份额数

  过渡期内,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2日证监许可[2014]34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并发售。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2年为一分级运作周期,按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安排事宜进行公告,下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含),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流动性、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划分为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赎回和(或)申购,但分级运作周期内第4个开放期不开放惠祥A份额的申购,惠祥B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一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但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前一个工作日不开放惠祥B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除开放日(或开放期)外,两级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惠祥A份额或惠祥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的认购。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祥B份额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置比例对惠祥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50 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下同),其中,惠祥A份额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5亿元,惠祥B份额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5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祥B份额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惠祥B份额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惠祥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惠祥A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惠祥B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惠祥B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惠祥B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惠祥B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惠祥A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3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惠祥A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祥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2)惠祥B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祥B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惠祥B份额,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祥B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1.00=99,413.58份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认购确认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数量限制

  (1)惠祥A份额的认购限制

  惠祥A份额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惠祥B份额的认购限制

  惠祥B份额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和单个账户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3000万元时,基金合同终止,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惠祥A份额的前3个开放期内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与惠祥A份额的第4个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惠祥A份额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祥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祥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祥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惠祥A份额的份额数×惠祥A份额的折算比例

  惠祥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惠祥A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若惠祥B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惠祥B份额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祥B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祥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祥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惠祥B份额的份额数×惠祥B份额的折算比例

  惠祥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若惠祥B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惠祥B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或开放期)及时间

  惠祥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和申购,但分级运作周期内第4个开放期不开放惠祥A份额的申购;惠祥B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一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但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前一个工作日不开放惠祥B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4次开放期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其中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的前3个开放期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开放期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前一个工作日,其中该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的第4个开放期只开放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祥A份额的开放期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惠祥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惠祥B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一年开放一次,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次年的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接受投资人对惠祥B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惠祥B份额的开放日与惠祥A份额的第2次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但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惠祥A份额的单独赎回日以及惠祥A份额和惠祥B份额的共同开放日,如果对惠祥A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惠祥B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惠祥A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惠祥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惠祥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

  投资人在开放日(或开放期)办理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惠祥A份额赎回(分级运作期内惠祥A份额的第4个赎回开放日除外)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惠祥A份额的赎回价格以惠祥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惠祥A份额申购及分级运作期内惠祥A份额的第4个赎回开放日的份额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惠祥A份额申购价格和惠祥A份额的第4个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价格以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惠祥B份额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惠祥B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惠祥A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惠祥B份额赎回遵循“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惠祥B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惠祥B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惠祥B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惠祥B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惠祥B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惠祥B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惠祥B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惠祥B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惠祥B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前3个惠祥A份额的开放日提出的对惠祥A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B份额的开放日提出的对惠祥B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的单独开放日以及惠祥A份额与惠祥B份额的共同开放日,如果对惠祥A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惠祥B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惠祥A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惠祥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惠祥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并按照惠祥A的份额余额等于惠祥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人。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的单独开放日以及惠祥A份额与惠祥B份额的共同开放日,如果对惠祥A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惠祥B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惠祥A份额的余额小于惠祥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惠祥A份额进入申购开放日,并对惠祥A份额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惠祥A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祥A份额余额小于等于惠祥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惠祥A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在对惠祥A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祥A的份额余额大于惠祥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惠祥A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在经确认后的惠祥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惠祥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惠祥A份额的第4个赎回开放日提出的对于惠祥A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第4个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申请;惠祥B份额第2个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惠祥A份额的申购限制

  惠祥A份额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惠祥B份额的申购限制

  惠祥B份额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惠祥A份额或惠祥B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惠祥A份额或惠祥B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惠祥A份额的赎回价格以惠祥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分级运作期内惠祥A份额的第4个赎回开放日除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分级运作期内惠祥A份额的第4个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价格以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惠祥A份额的申购价格以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惠祥B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惠祥A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惠祥B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惠祥B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惠祥B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惠祥B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惠祥A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持有惠祥B份额不满2年的,惠祥B份额的赎回费率为1.5%;持有惠祥B份额满2年的,惠祥B份额的赎回费为0。对于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B份额,赎回费都为0。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惠祥A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在惠祥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惠祥A份额,则其可得到的惠祥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10,000.00份

  2)惠祥B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在惠祥B份额的第1个开放日,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惠祥B份额,申购费率为0.8%,申购当日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祥B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20=97261.1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惠祥A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内惠祥A份额的第4个赎回开放日,惠祥A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0

  除分级运作期内惠祥A份额的第4个赎回开放日外,惠祥A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惠祥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非分级运作期内惠祥A份额的第4个赎回开放日)赎回惠祥A 份额10,000份,赎回当日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22=10,220.00元

  2)惠祥B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祥B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祥B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惠祥B份额的第1个开放日赎回惠祥B份额 10,000份,则赎回费率为1.5%,赎回当日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8、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日(或开放期),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分级运作周期的非开放日(或开放期),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基金份额净值、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在惠祥A份额的单个赎回开放日(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的第4个赎回开放日除外),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惠祥A份额的赎回申请(惠祥A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若在惠祥A份额的第4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惠祥A份额的赎回金额合计(惠祥A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所对应的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若在惠祥A份额及惠祥B份额的共同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惠祥A份额、惠祥B份额赎回申请份额(包括惠祥A份额自动赎回)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惠祥B份额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惠祥A份额及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惠祥A份额及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安排事宜进行公告。

  若本基金惠祥B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则惠祥B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若本基金惠祥B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则惠祥B份额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过渡期操作。本基金的过渡期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次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惠祥B份额的开放期和惠祥A份额的申购期三个阶段。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部分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分析判断,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久期配置

  久期配置策略是对组合进行合理的久期控制,以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由此预测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同时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收益进行分析,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其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2)个券的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除外)

  个券的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1)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通过采取利差套利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决定投资品种。

  2)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品种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研究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主要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竞争实力、公司治理、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股票之间。在进行可转换债券筛选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4)其它交易策略

  1)杠杆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2)公司债跨市场套利:公司债将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时挂牌,根据以往的经验,两个市场的品种将出现差价套利交易的机会。本基金将利用两个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锁定其中的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增加基金资产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采用定量与定性的方式精选股票。定量方式主要通过各指标分析判断企业未来的分红能力及意愿,从而精选出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潜力强的优质上市公司;定性方式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的公司,并坚决规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防范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股票/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提出个券、个股选择、数量化投资建议,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结合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提出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跟踪、评估、控制,对投资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证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惠祥A份额为较低预期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惠祥B份额为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B份额设置保本保障机制的,则惠祥B份额为较低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下转B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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