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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颖泰 公告编号:2014071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8-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7月30日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14日下午两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19人,代表公司股份269,808,9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327%,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9,808,9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327%。以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松山先生因公出差,由副董事长蒋康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予以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808,94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808,94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拟增资收购Albaugh,LLC.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808,94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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