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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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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基金参与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雨虹,代码:00227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8月18日发布了《东方雨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公布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现将本公司旗下基金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基金名称认购数量(万股)总成本

(万元)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账面价值(元)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股票限售期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84.10516429.2984130.96%64,349,805.150.96%12个月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20.002715.600.39%27,180,000.000.39%12个月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50.001131.501.28%11,325,000.001.28%12个月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0.00678.900.46%6,795,000.000.46%12个月

注:基金资产净值、账面价值为2014年8月18日的财务数据。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0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8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广发聚源
基金主代码162715
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5月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4年8月21日
赎回起始日2014年8月21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本基金自2014年8月21日起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代销机构的开通时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广发聚源A广发聚源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16271516271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备注:1、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4年8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型而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已经于2014年8月18日生效。

2、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变更为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分别转型为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和C类份额。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仍旧保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自2014年8月21日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3.1.1、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1.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1.3、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1.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和其它投资投资者实施差别收费。

3.2.1前端收费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普通投资者申购费率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
M<100万0.80%0.32%
100万≤M<500万0.50%0.20%
500万≤M<1000万0.30%0.12%
1000万≤M1000元/笔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注:3.2.1.1、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1.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4、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2.1.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2.1.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1.7、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开通销售机构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以代销机构的安排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1.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4.2.1、本基金场内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1%。

4.2.2、通过场外赎回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以基金系统确认份额的顺序,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适用赎回费率。

场外A类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M<30天0.50%
30天≤M<90天0.10%
90天≤M0

注:对于在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最后一次开放期结束之日以前通过场外申购所获得的A类份额,在赎回时将不收取赎回费。

场外C类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M<30天1.00%
30天≤M<90天0.50%
90天≤M0

注:对于在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最后一次开放期结束之日以前通过场外申购所获得的C类份额,在赎回时将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场内、场外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少于 30天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或等于30天而少于90天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4.3.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3.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深圳理财中心、杭州理财中心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4楼05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2-2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杭州银行、南京银行、天相投资、深圳众禄、上海长量、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广发证券、东吴证券、信达证券、长城证券、平安证券、国海证券、东莞证券、恒泰证券、中航证券、瑞银证券、中投证券、江海证券、深圳场内、中信证券、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西南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山西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国银行、浦发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财富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国盛证券、宏源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第一创业、德邦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华鑫证券、中天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华泰证券、东方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新时代、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华安证券、渤海证券、日信证券、联讯证券、国金证券、华宝证券、厦门证券、华融证券、天风证券、上海银行、万银财富、上海天天、太平洋证券、浙江同花顺、和讯信息、浙江金观诚等代销机构。

5.2 场内销售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以深交所网站公布的最终名单为准)。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公告仅对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7.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7.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0日

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8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案》。

2014年8月18日,由本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71,230,477.19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61.66%,参加会议的持有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71,223,223.45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7,253.74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9.995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3万元,合计为6万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因此,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为2014年8月18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本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gffunds.com.cn)刊登的《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案》。

本基金将于2014年8月20日10:30复牌。

三、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据此更新了《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将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同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回函》

6、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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