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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4-032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关于计划成立合作公司的议案》未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19日下午14:30起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下午15:00至8月19 日下午15:00。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壮勉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263,505,3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24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263,505,3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2407%。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否决了《关于计划成立合作公司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905,32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71%;反对249,60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2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不足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未予以通过。 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63,505,32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予以通过。 3、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为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63,505,32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4、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2014年度为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63,505,32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念军、王尚辉 3、结论性意见: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4)粤联律见字第FM-02号
致: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联建"或"本所")受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或"联建律师")出席了公司二0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14年4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3、公司2014年7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4、公司2014年7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2014年7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7月31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并于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上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8月13日。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8月19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黄壮勉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至8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下午15:00至8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和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6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263,505,3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240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263,505,3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2407%,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的授权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没有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7人出席了会议; 3、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即(1)议案一:《关于计划成立合作公司的议案》;(2)议案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3)议案三:《关于2014年度为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4)议案四:《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2014年度为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本次大会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投票、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同时,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不存在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并被重复计票之情形。 3. 对前述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为13,905,32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71%;反对票股份数为249,6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29%;弃权票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因同意票股份数不足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未予以通过。 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为263,505,32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上述议案二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议案三、议案四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均予以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经办律师: 周 念 军 王 尚 辉 单位负责人: 顾 东 林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二0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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