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4年8月2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8-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2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LOF)。

  3、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在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人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基金登记系统持有人基金账户下,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直销机构是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证资管”)直销中心,场外代销机构是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23日,场内场外同时募集。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20亿份。本基金募集期间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份额不得超过募集份额目标上限2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7、投资者需使用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内认购”)。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外认购”)。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有基金管理人直销交易账户的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直接使用直销交易账户办理场外认购。

  8、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但超过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的除外)。

  场外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不可撤销。

  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9、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8月2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以及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6、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将力争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有效合理配置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因投资管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其流动性较一般的开放式基金较差。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简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红睿丰混合

  场内简称:东证睿丰

  基金代码:169101

  2、基金类型

  混合型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0元人民币

  5、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20亿份,本基金募集期间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份额不得超过募集份额目标上限2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在正常认购日内不停止销售。若当日场内和场外认购结束后累计认购申请超过募集份额目标,基金管理人将于下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场内和场外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场内和场外认购。

  若募集期内场内和场外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认购份额不超过募集份额目标(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场内和场外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场内和场外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认购份额超过募集份额目标(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内最后一个场内和场外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场内和场外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分别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场内和场外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场内和场外净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场内和场外净认购申请金额(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利息)。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场内认购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2、场外认购

  (1)直销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的第九部分。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23日,场内场外同时募集,期间面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同时发售。募集期满,若基金符合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但基金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若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9、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超过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的除外)。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均为1.5%。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份,认购费率为1.5%,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1.5%)=10,15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5%=15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150.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5%,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5%)=9,852.22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10,000-147.78+5.50)/1.00=9,857.7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57.72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先到先得。

  2、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3、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详细阅读开户代理机构有关规定。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有基金管理人直销交易账户的投资者也可通过直销机构直接使用直销交易账户办理场外认购。

  5、募集期客户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

  三、场内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23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包括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场外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客户的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如果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500,000元(含50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23日9:30-15: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中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和《权益须知》,未在直销网点开过户的客户还需提交开户申请。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信用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证资管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证资管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2)汇款完成后,客户应尽快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回单联传真至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基金风险确认单》和《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系统在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23日募集期间7×24小时受理客户认购申请。

  (三)招商银行

  1、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上午9:30至下午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最后一个份额发售日,募集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个人投资者周六、周日照常受理,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a)事先办妥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b)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②本人持有的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③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c)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d)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95555提交认购申请。

  2、网上办理:

  (1)招商银行客户登陆招商银行网上银行。

  (2)客户通过“一网通证券(http://info.cmbchina.com)”或“个人银行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银基通)-开放式基金链接进入,选择“基金账户-基金开户”,或登陆财富账户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选择“账户管理”,根据提示填写网上开户申请书。

  (3)业务受理时间:24小时服务,除日终清算时间(一般为17:00至20:00)外,均可进行认购。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4)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认购申请。

  (5)操作详情可参阅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2)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凭取款密码及理财专户密码或财富账户交易密码进行。

  (四)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23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在各个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五)其他代销机构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代销机构,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各代销机构营业日的受理时间,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立代销机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机构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下转B12版)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1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保 险
   第A007版:创业·资本
   第A008版:评 论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公 司
   第A012版:基 金
   第A013版:市 场
   第A014版:动 向
   第A015版:期 货
   第A016版:专 题
   第A017版:信息披露
   第A018版:信息披露
   第A019版:信息披露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A021版:信息披露
   第A022版:信息披露
   第A023版:信息披露
   第A024版:信息披露
   第A025版:信息披露
   第A026版:信息披露
   第A027版:信息披露
   第A028版:信息披露
   第A029版:信息披露
   第A030版:信息披露
   第A031版:信息披露
   第A032版:信息披露
   第A033版:信息披露
   第A034版:信息披露
   第A035版:信息披露
   第A03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08-20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