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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雨虹 股票代码:002271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利民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双阳南区2栋3门601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康家园4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4年8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制度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雨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记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的任何理解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许利民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3242619660117****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双阳南区2栋3门601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康家园4号楼 联系电话:010-8576262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自2009年11月2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陆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减持东方雨虹股份。截至2009年11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方雨虹9,765,936股股份,占东方雨虹当时总股本7914万股的12.34%。至2014年8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方雨虹29,428,884股股份(其中包含因东方雨虹2010年、2011年利润分配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取得的股份),占东方雨虹总股本的8.18%。 2014年8月8日,因东方雨虹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东方雨虹总股本由359,836,000股增加至360,534,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东方雨虹29,428,884股股份,但占东方雨虹总股本的比例下降至8.16%。 2014年8月20日,因东方雨虹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东方雨虹总股本由360,534,000股增加至416,803,55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东方雨虹29,428,884股股份,但占东方雨虹总股本的比例进一步下降至7.06%。 因此,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方雨虹拥有权益的比例减少达到5.2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未买卖东方雨虹挂牌交易的股份。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查阅: 1、许利民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利民 2014年8月2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利民 签字: 日期:2014年8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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