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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4-037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中第1和第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介良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5、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旷达路1号公司办公楼二楼多功能厅。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1,608,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4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1,161,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64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47,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刘永冈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暨募集资金项目结项或终止且节余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74,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3%;反对415,2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2%;弃权19,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010,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284%;反对415,2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0%;弃权19,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6%。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74,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3%;反对434,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010,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284%;反对434,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74,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3%;反对415,2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2%;弃权19,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4-038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太阳能电站并网发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3日收购了新疆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施甸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施甸公司")和沭阳国信阳光电力有限公司(简称"沭阳公司")两个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的公告》(2014-006)。

  近日,公司接上述两个项目公司的通知,施甸公司一期30MW已完成电站基础建设及购售电合同签署等并网手续,经调试及试运行,目前30MW已全部并网发电;沭阳公司一期10MW太阳能电站项目签署了购售电合同,截止目前,已实现大部分并网发电,预计于2014年8月底实现10MW全部并网发电。

  按初步估算,施甸公司电站年均发电4000万度左右,电费收入约3800万元/年(含税);沭阳公司电站年均发电1200万度左右,电费收入约1200万元/年(含税),预计将对公司整体业绩形成一定的提升作用。

  以上数据为初步估算,可能因客观因素的变化而产生偏差,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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