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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4-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主要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批发业务,2014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826,244,945.95元,同比增长15.8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056,570.12元,同比下降32.79%。 1、经营开拓 以战略采购为突破口,推进采购一体化,凭借集成采购和规模优势增强公司的议价能力,实现招标、采购、政府事务协同;实施业务属地化管理,因地制宜,深耕细作,充分发挥与调动各区域公司的积极性,同时加快母子公司业务整合,优化品种与客户结构。 2、物流建设 有序推进英特药业公共医药物流平台建设;金华英特物流竞得兰溪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宁波医药产业中心建成完工并通过了相关认证,已正式投入使用;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部分子公司物流系统上线。 3、队伍建设 与浙江工业大学签署《校企合作备忘录》,开展校企合作,借助外部智力提升公司管理能力,促进人才队伍培育。制定《人才库人才选拔标准》,开展人才盘点工作,完善关键岗位管理制度,优化人员配置。深化新员工队伍建设,加大基层与中层干部培训,打造学习型组织。 4、风险控制 加强风险管控,发布英特集团“安全管理十大禁令”,实现安全工作红线管理。集团范围内信用保险实现全覆盖,通过对在库存货、在途运输、应收账款进行投保,实现全流程风险的转移。推进新版GSP的实施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落实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风险可知可控。 5、质量管理 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落实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考核细则,强化药品质量全过程管控,定期进行内外部检查,狠抓药品质量教育工作,提高全员质量意识,排除质量隐患。对子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 6、预算管理 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引导和监控作用,按月制定经营计划,跟踪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和预算管理指标动态监控跟踪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差,加强对可控费用的管理和超预算费用的控制,使公司的经营运作规范、有序、可控。 7、企业文化 以文化融合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构建多元化宣传体系,推进企业微博、微信、手机网站建设,定期出版刊物《今日英特》,组织开展“英特梦园”文化分站建设、读书沙龙、慈善捐赠、体育运动、企业文化专项调研等活动丰富员工文化生活,实施职场健康管理项目,关注员工健康,营造独具公司特色的企业文化。 8、信息化建设 根据新版GSP要求不断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信息系统的开发,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管理效率。完成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二期开发,实现公司事业部和部分并购子公司的系统上线运行。完成财务信息系统新旧科目转换,统一了集团所属企业的会计科目。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与上年相比本年(期)新增合并单位1家,原因为: 根据子公司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杭州曦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由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资510万元(占51%股权),杭州曦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资490万元(占49%股权),共同设立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办妥工商营业执照,故自2014年6月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4-025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特药业为子公司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4年4月16日,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特药业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药业”)为其控股子公司绍兴英特大通医药有限公司(简称“绍兴英特大通”)、温州市英特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温州英特公司”)融资分别提供不超过7000万元、12000万元的担保(相关内容已披露在2014年4月18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二、英特药业为绍兴英特大通担保实施情况 2014年8月19日,英特药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下称“本合同”),英特药业为绍兴英特大通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融资提供最高保证额度为7000万元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㈠ 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英特药业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与绍兴英特大通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2、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与绍兴英特大通在2014年08月19日至2015年08月19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㈢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绍兴英特大通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㈣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绍兴英特大通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㈤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三、英特药业为温州英特公司担保实施情况 英特药业拟在近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下称“本合同”),英特药业为温州英特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融资提供最高保证额度为10000万元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㈠ 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英特药业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 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温州英特公司之间在合同签署日(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起一年内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㈢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本合同签署日起一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温州英特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㈣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温州英特公司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㈤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㈥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温州英特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㈦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4年8月1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2,82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3.6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4-026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九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8月8日,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七届十九次董事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8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缺席会议的董事0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志斌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对通知中所列事项进行了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半年度报告》(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相关内容披露在同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相关内容披露在同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特药业对英特物流进行增资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为满足英特药业公共医药物流平台建设需要,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金投资5,000万元,将浙江英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物流”)的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增加至8,000万元。 英特物流基本情况如下: 英特物流为英特药业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09月29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华庆,注册地址为杭州市康桥镇康乐路7号,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运站经营:货运配载、货运代理,仓储理货。一般经营项目:包装服务,搬运装卸服务,物流方案设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英特物流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5,481万元,负债总额为2,341万元,净资产为13,140万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8,089万元,实现净利润1,791万元。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英特物流资产总额为16,484万元,负债总额为2,676万元,净资产为13,809万元;2014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514万元,实现净利润669万元。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4-028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保理业务概况 为降低应收账款余额,加速资金周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慈溪支行)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2014年8月19日,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保理业务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即可实施,无需公司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英特药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0%股权),本次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16,股票简称:民生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88,股票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818,股票简称:光大银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98,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对交易对方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英特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应收账款。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㈠保理方式 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即英特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 ㈡保理融资金额 保理融资金额累计发生额不超过2.6亿元。 ㈢保理融资期限 保理融资期限不超过一年。 ㈣保理融资费率 保理融资费率按照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适当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办理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为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公司子公司英特药业及其控股子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企业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英特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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