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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编号 临2014-049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20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9:30-11:30,13:00-15:00 2、会议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副董事长 罗韶颖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罗韶颖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计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上海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75,000万元担保额度(担保形式包括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 上述额度仅为最高担保额度(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该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该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日。 上述担保额度仅为可预计的最高担保额度,在额度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具体发生的担保进展情况,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有新增或变更的除外。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根据担保情况在额度范围内调整担保方式并签署担保相关文件。前述融资及担保尚需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三、律师见证情况 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勇、张巍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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